为便于院士增选工作组织实施,并逐步使院士增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有关规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其中:“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在某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就;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或为某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以上各项中都包括其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作出的成就和贡献。
  “学风正派”主要是对候选人职业道德、科学态度、献身精神等方面的要求。
  “高级工程师”是指同于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高级工程师。

 二、关于院士的增选名额
  (一)1999年增选院士总名额不超过120名。
  (二)中国工程院现设7个学部,即: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农业、轻纺与环境工程学部,医药卫生工程学部。1999年各学部的增选院士名额定为: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不超过17名,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不超过19名,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不超过17名,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不超过16名,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不超过16名,农业、轻纺与环境工程学部不超过18名,医药卫生工程学部不超过17名。

 三、关于增选院士的主要程序
  增选院士工作,分为四个步骤进行,即:1.提名候选人;2.部门和省市遴选;3.院士评审;4.院士选举。
  (一)提名候选人
  院士候选人一律按规定的渠道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
  1、本院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2名候选人(含所提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获得不少于3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候选人。
  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确实了解,并负责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把关,在提名人中,至少应有2人所在的学部与被提名人所提学部相同。如所提名的候选人受到投诉,提名院士应负责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予以澄清和说明。
  2、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设计、研究、建造、运行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中国科协所属有关的一级学会等,可按组织系统提名候选人。
  3、提名候选人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学科专业范围。
  4、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士可依据各自的标准和程序交叉当选的原则,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符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标准的工程技术专家,可被作为候选人提名。
  5、各单位和学会提名候选人时,要增加透明高。对拟提名的候选人,应在本单位(学会)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同行专家的意见。
  6、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必须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简表》,并附有被提名者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包括专著、重大工程勘探、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方面的重要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研究报告)等(每人不超过10篇、册)。《提名书》中除“提名人推荐意见”栏(指院士提名)和“提名单位意见”,“遴选投票结果(候选人获得票数)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意见”(指部门、省市遴选)等栏外,其余全部内容应由被提名者本人签名,以示确认。各提名单位按组织系统提名的候选人的提名书(除填写“提名单位意见”栏外,还应有提名单位盖章及其负责人签名盖章)和简表及有关材料,必须先报送各自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遴选,通过遴选的候选人名单、提名书和简表及有关材料,于1999年5月2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直接寄送中国工程院。
  7、所寄送的候选人材料,特别是对候选人成就、贡献的介绍和评价,必须依据确凿,如实说明该候选人所起的实际作用。如有材料不实,评价过头,或有虚假等情况发生,概由提名单位和遴选部门负责;如系候选人本人造成以上情况的,则应视为学风问题对待。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不正当活动谋求成为院士候选人。若违反本办法,院士可依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工程院学部反映,有关学部常委会将视其情节作出严肃处理,直至从候选人员除名。
  8、各渠道提名候选人时,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贡献和成就的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庆特别注意符合标准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各遴选部门通过遴选的候选人名单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
  1、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垆中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科协,分别对其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单位和学会提名的候选人,负责组织遴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其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单位(不含中央、国家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在地方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负责组织遴选;
  3、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分别由四总部负责组织遴选,即:属于总参谋部主管的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遴选;属于总后勤部主管的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遴选;属于总装备部主管的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遴选;全军其它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均由总政治部负责组织遴选。
  4、双重领导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其主管的一方负责组织遴选,非主管的另一方不负责遴选。如有必要,非主管方面可向主管方面提供情况和意见,主管方面也可主动征求非主管方面的意见。
  5、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科协,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候选人组织遴选时,应注意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在部门或省市的主持下组成由有关专家和人士参加的院士遴选委员会,负责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单位提名的院士候选人进行遴选。
  6、遴选委员会在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时,应切实根据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遴选。对通过遴选报送的每位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应事实求是地填写“提名书”中的“遴选投票结果(候选人获得票数)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栏(除填写通过遴选的拟报同一学部的全部候选人的投票得票数及该候选人的得票排序、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外,还应有遴选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盖章)。遴选部门应认真填写“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意见”栏(除填写600字以内的推荐意见外,还应有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辖市盖章及其负责人签名盖章和“候选人简表”(“在工程技术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限500字以内)。在“提名书”和“简表”中,凡限定字数的均不得超过所给定的字数;凡限定页面数的不得超过所给定的页面数;凡页面中画有方格的,均应在给定的方格内填写,超出部分的字将自动删除。
  7、各部门和省市报送的候选人名单及提名书、简表及有关材料,必须按“增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份数,集中、齐全地寄送中国工程院,经形式审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汇总提交院士评审。
  8、形式审查验收通过的候选人(包括院士提名的有效候选人),其有关材料即在该候选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布,除特殊情况(如保密材料)外,均应张贴。公布内容:“简表”全部内容和“提名书”中被提名人所确认的全部内容;公布范围:大学院校在“系”,科研机构在“研究院”或“研究所”,大、中型企业在有关分厂、处室、分公司,其他企业、公司在本企业、本公司。有关单位要将公布方式和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中国工程院。个人直接将意见寄送中国工程院的,作为投诉信处理。与此同时,工程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全部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专业与专长、工作单位,并在有关报刊上登出公布候选人的消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院收到有关的反馈或投诉意见时,将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三)院士评审
  1、遵循的原则
  (1)对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在本院院士范围内分别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进行。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2)评审中,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坚持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材料,全面了解候选人情况,超脱本部门、本专业的局限,从全局出发,发扬民主,充分讨论,以避免明确的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3)评审中,要注意根据工作的不同特点,正确评价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实际贡献,全面、科学地分析候选人的工作及获奖、奖级、排列名次等情况,防止出现偏差。
  (4)在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评审中要自始至终注意候选人的年龄结构,在各个阶段的候选人名单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时,要注意候选人的专业及所在部门、地区的分布,使其具有广泛性。
  (5)在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评审中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贡献和成就的工程科技专家和交叉、边缘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地区、部门的候选人了解和重视。
  (6)因故不能出席评审和选举会议的院士,不进行会外评审和选举。出席会议的院士应尽可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未出席评审会议的院士,如主动提供对候选人的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作情况介绍和讨论时,进行宣读或说明。
  (7)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凡院士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者(如: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评审时应回避。回避的办法是,当在小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候选人情况时,院士与该候选人属以上关系者,应暂时离席,待对该候选人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候选人的介绍和讨论。
  2、评审的程序
  院士评审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评审
  (1)各学部常委会负责组织本学部的全体院士,对属于本学部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
  (2)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其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学科评审组,并确定负责人;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其学科专业划分与学科评审组相对应的若干候选人学科组;应注意加大学科组的评审力度;注意对跨学科组和跨学部学科的候选人评审的情况交流与沟通。
  (3)评审过程可分为审阅材料、交换意见、酝酿讨论、介绍情况、预投票和投票等程序。
  (4)在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基础上,经过学部全体会议的评审,各学部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出本学部应选人数多1--2倍左右的预备名单。如某学部应增选10人,候选人预备名单则为20--30人左右,进入候选人预备名单的具体人数可由学部常委会讨论确定。
  (5)第一轮评审产生的候选人预备名单,在第二轮评审会议评审会议之前统一汇总印发本院全体院士,以便对进入下一轮的各学部的候选人情况作全面了解,认真审查,准备意见,为第二轮评审作准备。
  (6)第一轮评审会议后,各学部常委会可根据第一轮评审对候选人预备名单中有疑点的问题,组织有关院士专门调查研究,并对受到投诉的候选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供第二轮评审会参考。
  (7)第一轮评审原则上各学部应相对集中进行,利于相互间的交流。各学部评审日期、日程安排和评审步骤,要根据总的要求,结合本学部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第二轮评审
  (1)各学部常委会再次组织本学部全体院士,对本学部学科专业范围内进入候选人预备名单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评审。
  (2)进入候选人预备名单的候选人,如有被投诉者,则投诉信和通过有关方面调查核实的材料,在第二轮证实会议开始时,一并提交院士评审参考。
  (3)第二轮评审的程序和办法与第一轮评审时基本相同。按照严格、严密的程序,经过全面,认真、细致的评审,在候选人预备名单范围内,各学部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分顺序依法录取符合差额比例(即120%)的候选人正式名单,该名单中要求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供选举。
  (4)为便于评审时学部之间的交流,第二轮评审全院集中统一进行,组织全体院士评审和选举。
  (四)院士选举
  1、院士选举时,按院统一制定的院士选举办法,按学部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差额比例为20%(如应选名额为10人,正式名单则为12人,依此类推)。
  2、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等于或大于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3、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获得票数依法当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最后若干名候选人票数相同而不能全部当选时,则应对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进行投票表决,按缺额人数取票数多者当选。
  4、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报国务院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四、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