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亚太总分社:
  《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社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离任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条 审计对象
  上述单位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及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状况;在任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流失、损失、转移、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记问题;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成本、乱摊费用、隐瞒或虚报利润问题;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审计办法
  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3.驻社审计局和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部门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
  4.在审计过程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核实取证。被审计对象所在的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5.离任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送交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离任人,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审计报告抄送人事局、计财局、经理部、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
  6.审计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纪律。
  7.在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纪需立案查处的,交由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协调配合
  建立驻社审计局、人事局、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计财局、经理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情况,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离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由驻社审计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