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审计部门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深刻认识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审计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债券发行和集资活动的宏观控制。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发行债券和集资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并依照法定职权,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