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条 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学基金应优先予以支持: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并回避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2)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组成员和兼职专家的申请项目,需学科评审组逐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出席人数的2/3以上方予通过。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二章 初审



 第九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面上各类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8)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

 第十条 经初审建议不资助的项目,学科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十一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十二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针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进行选择。
  1)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科学工作者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交叉学科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4)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简称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议人,必须有“863计划”专家组成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研究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学科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或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提供学科评审组参考。

            第四章 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七条 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组成,并实行任期制。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声誉。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科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可酌情特邀少数专家参加当年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特邀专家享有学科评审组成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及计划资助项目数的经费指标等重要问题,向学科评审组作汇报说明,并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建议学科评审组重点评审,建议重点评审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并将未建议重点评审的其他申请项目及其初审、同行评议材料提供学科评审组调阅审查,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项目,经两名以上评审组成员提议,可纳入重点评审,但需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数赞成方予通过。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时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科学部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与否的意见。如需资助,可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连同其完成项目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学科评审组重点评审,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安排申请者到评审会答辩或委托评审组成员会前、会后就地组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择优资助。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审,要以其项目指南为依据,遴选为“863计划”起探路和先导作用的创新性强的项目,避免成为“863计划”的一般性补充。

             第五章 审批下达



 第二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总金额、评审工作总结,以及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的非共识项目的资助意见,经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五万元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的项目等,委务会议逐项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技术探索项目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评审工作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