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989年8月5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89-08-05施行日期:1989-08-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财文字第3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8-05
施行日期 1989-08-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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