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1998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1998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经总参谋部批准,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的工资部队发至1998年7月底,从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1998年4月1日”。全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于1998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伍军人的转运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搞好退伍军人的接待、中转、运送工作,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各车站、港口要教育职工热情为退伍军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退伍军人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做好退伍军人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和短途运送工作。
  退伍军人返乡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认真搞好欢迎接待工作,造成当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热烈气氛。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开放和当地经济发展形势,了解国家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对城镇退伍军人要注重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组织分配。对农村退伍军人,县级安置部门要同乡镇、村组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退伍后出现管理上的空档。要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遵纪守法,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各地要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三、妥善安排城镇退伍军人
  (一)安置渠道。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都有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排退伍军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需要的工勤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退伍军人中补充;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经济实体,安排退伍军人就业;提倡和鼓励退伍军人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及自谋职业。
  (二)安置办法。要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凡是自找接收单位又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在接收单位完成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安置部门应予办理手续。对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仍实行由政府轮流向各系统分配任务安置,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妥善安排;对特、一等伤残退伍军人,各地应与其所在部队做好衔接工作,及时选点建房,交接安置。经当地政府批准,对情况特殊年内不宜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按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转移费交市、县民政部门掌握,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对象的安排。
  (三)安置计划。在鄂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统筹计划指标,仍由省下达;系统的退伍子女、配偶,原则上由本系统安置,也可交换安置,省里不另下达计划。地(市、州)、县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计划指标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原则上应优先安排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志愿兵和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以及二等功以上的功臣人员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分解安置计划,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四)严肃安置纪律,把好安置政策关。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政策控制安置数量。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省实行《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各级安置办、征兵办要密切配合,确保《安置卡》填报工作的落实。
  2、省政府鄂政发〔1997〕7号文件中规定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7种对象,各地一律不得安排工作。任何地方不得违反国家安置政策,随意扩大安置范围。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台不符合退伍军人安置方针、原则的地方性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任何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及其他附加费用,不得让其做临时工。
  4、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以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转业志愿兵自转业当年的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接供,不得推诿、拖延。
  经国务院军安办、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伍军人,需要易地落户的,由落户地安置办公室出具入户介绍信,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落户。
  5、退伍军人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安置手段。为了确保退伍军人按政策能够及时妥善安置,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各级人民政府对拒绝接收或不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个别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接人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地可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证安置工作的完成。今年,省里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接收安置情况,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

 四、加大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
  各地要把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总体规划,加大工作力度,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需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退伍军人育才、荐才、用才服务体系,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场。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技能培训,逐步建立培训实体。特别要注重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立足当地,就地开发,引导退伍军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运输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扶持和兴办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要选拔优秀的两用人才充实到乡镇企业和基层组织,发挥他们的优势。要大力宣传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

 五、切实加强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作为政府安置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积极为政府当参谋,出主意,为退伍军人排忧解难。计划、民政、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年度退伍安置任务的完成。
  各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军供站、接待站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在按今年退伍军人计划安排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时,要在往年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