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军区党委,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

  现将《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发〔1985〕10号文件和本规定重新确定的审批权限,认真负起审批和管理的责任。组织出访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要切实遵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任务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能邀请对方来国内办理的事情一般不派出,坚决杜绝盲目出国、重复考察。

  二、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集中组织出国人员讨论出访任务,学习出国常识,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自觉维护祖国荣誉的教育以及纪律教育。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地、认真负责地向派出单位和外事部门写出出访报告,说明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及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派出单位要及时考察他们在国外工作以及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检查他们的出访效果。对完成任务好,本人表现好的团、组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团、组和个人,要分别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党纪、政纪、国法处理,并要追究团、组负责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要加强派遣出国工作的计划性,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报下年度出国计划,并按业务性质分别报省有关归口部门;然后由各归口部门按分工分别汇总审核,报省委和省政府审批。今后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出国项目,一般不予批准。

  四、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要向省财政厅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银行要在财政厅批准的经费和用汇额度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另行下达并监督执行。

  五、秦皇岛市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本规定的细则,报省政府备案。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文件),对出国和来华须报送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央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事项已经明确,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授权省委和省政府审批的我省派遣临时出国以及赴港澳地区人员和邀请国外以及港澳地区人员来访事项(以下简称出国和来访事项),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审批的原则。

  三、出国事项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国事项,经省外办会签后报省委审批。

  (二)省政府审批的出国事项,按以下归口管理:

  1.属于贸易考察、推销、展销、订购、引进设备(包括引进前的考察和引进后的培训)、技术服务、运输、商品检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等方面的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经贸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2.属于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考察、参加科技和学术会议、参观科技展览等方面的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3.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专款安排或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资助安排的引进国外人才的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4.友好城市间的所有出国事项(含经贸、科技交流、引进人才),经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5.其他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三)参加中央或其他省市出国团、组的我省人员出国事项,属厅局和地市级人员的,由我省派出单位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其他人员,由我省派出单位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审批。

  四、邀请来访事项

  (一)邀请外国副部长级以下(不含副部长级)官方人员来访,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外办审批,并报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由省外办发邀请函电。

  (二)邀请洽谈贸易或办理经贸有关事宜的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经贸厅审批并发邀请函电,抄送省外办。

  (三)邀(聘)请科技人员来访进行科技交流活动或工作,由邀(聘)请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委审批,以省外办的名义发邀请函电。

  (四)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专款安排或由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资助安排的引进国外人才的邀请工作,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审批,以省外办的名义发邀请函电。

  (五)旅游者的邀请事项,按国家旅游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邀请友好城市人员来访(含经贸、科技交流、引进人才),经主管和归口部门审核后,统由省外办审批。

  (七)邀请其他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外办审批并发邀请函电。

  (八)邀请来访人员(不含港澳台同胞)去省内丁类地区,由主办单位征得省军区同意后,再按本规定报批。

  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出国和来访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和归口部门会签,省委或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行文报批;需报中央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出国和来访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和归口部门会签,省委或省政府审核,以主管部门名义报批。

  六、同港澳地区的往来中,凡属由国务院审批的事项,需先经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然后报批;同港英当局和澳葡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需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赴港澳事项,按本规定第三条要求报批后,需征得港澳工委(通过广东省委八办)同意,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七、各地区、省辖市的出国来访事项统由地、市外办管理,所有出国和来访事项,在报省归口部门前需先经地、市外办会签,经地区行署或市政府审核同意,以行署、市政府或外办名义行文报批;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会签。

  八、秦皇岛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和科技交流时(不含友好城市间的交往),可自行审批市级以下(不含市级)人员的出国事项和非管方人员的来华事项,但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和省归口部门备案。

  九、出国和来访事项的申请报告需写明:出国的性质、任务,出访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停留时间及往返路线,经费来源,携出公务物品,国外活动方案或考察提纲及回国后应用落实方案;邀请来访的任务性质、目的、活动方案,被邀请人的国籍、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职称,来华停留时间、地点、参观路线、单位等。

  十、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