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工业亏损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 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起,凡是新增加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各级财政一律不予承认,不准补亏。

  二、原有经营性亏损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内扭亏确有困难的,要逐户从严核定亏损限额,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准再发生亏损。

  三、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个核定出分年度的减亏规划(或按单位产量核定也补亏含量),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四、因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盈变亏的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工商银行,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严禁用贷款发放职工工资六、凡具有产销条件,纯属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起用能人经营管理。本地招不到合适人中的,可以从外地招用能人来厂经营,也可以将企业由大划小,由综合划专业,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