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六条第三项订定之。

第二条“中央银行”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中央银行”总裁为本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主席,总裁缺席时,由代理总裁职务之副总裁代理之。

第四条 本会议决下列事项:

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划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设立及撤消之审议。

七、本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之核定。

八、总裁提议事项之审议。

第五条 除本会另有决议外,本会休会期间,前条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职权授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本会追认。

第六条 本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席召集之。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随时由主席召集之。

第八条 本会开会得商同监事会举行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九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局、处、会主管列席。

第十条 本会之决议,应有过半数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一条 本会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于会后分送各理事。

第十二条 本会开会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

前项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1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请“行政院”备查,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