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市、县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是城市建筑消防管理的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城市建筑物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辖区内一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自觉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在市、县、区城镇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高层建筑,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包括低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的其它民用建筑,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消防规定,符合消防要求,其全套设计图纸在施工之前必须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中,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在编制、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合理安排各项消防建筑和消防设施。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城镇规划和有关规定修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消防供电等公用设施。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同城建施工管理、规划、计委、经委、建行等有关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的联系,对城镇规划、建设、建筑设计的有关消防问题,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及时解决。

  第七条 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后,才能准许施工。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审核意见要求》施工,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凡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而不办理的单位,城建施工管理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予划拨建设经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工程资料包括:

  1、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和上级批准的文件。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包括设备、产品、半成品和原料的数量、性质、以及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2、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及室外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布局。

  3、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室内外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消防用水、用电、通讯、采暖、空气调节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烟排烟、疏散通道、消防电梯等)。

  第九条 设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和防火审查。未审查的图纸不得提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建审或交给建设单位施工。

  第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中,要把好建筑设计防火图纸的审核关,施工期间的检查关,竣工以后的验收关。

  第十一条 采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工程,也要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修建位置,签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按工程投资数额的百分之一到五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的;

  2、不按防火规范、规定进行设计,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不予修改的;

  3、不按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4、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5、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搭盖工棚或临时建筑的;

  6、按消防规定要求拆除的建筑未在限期内拆除的;

  7、圈占、损坏、掩埋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的;

  8、违反建筑工地防火规定,引起火灾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上日起施行,由金昌市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198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