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业经省政府第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科委、科干局反映。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挖掘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动员更多的科技人员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振兴我省经济,必须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积极组织和鼓励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下同)采取各种形式支援农村、边疆、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急需人才的中小企业,开展种种有偿技术服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等。当前,应以推行种种形式的科技承包为重点,特别是农、林、牧、水等科技事业单位要走在前面,组织大批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以及乡镇企业等方面的科技承包。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省放活科技人员,应以单位组织的智力流动为主,各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国家正确的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科技承包和各种有偿技术服务。

1、全民所有制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免征收所得税;全民所有制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上述技术活动的净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2、承包各级、各部门的科技项目、“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综示区”、科技推广、基地建设、山区综合开发以及扶贫项目等,达到合同规定指标,经审核验收后,可从扣除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购置费的项目经费中,提取5-10%的金额,作为科技承包报酬。

上述报酬和单位面向社会组织的技术性收入,直接参加的科技人员个人所得部门,进行科技承包的一般不少于50%;进行其它技术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其中承包粮食、畜牧、林业等项目和到贫困地区承包或服务的,分配比例还可以适当提高。科技人员与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共同承包科技项目,要按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合理分配报酬,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得报酬,可高于其他人员平均所得报酬的2至3倍。

各类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承包和技术服务报酬,不限数额,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但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承包、服务收入交回单位的部分,可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承包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

3、由单位组织进行科技承包的科技人员,在承包期间,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若遇单位调整工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等,与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同等对待。

二、在鼓励单位有组织地放活科技人员的同时,应积极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和人才相对富裕的中型企业,去承包、租赁、创办、领办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到农村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

1、除承担重点项目和正在执行单位工作计划的骨干以外,科技人员申请辞职到农村和乡镇企业从事科技工作的应予批准。辞职须事先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单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2、科技人员个人去农村、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进行科技承包和技术服务,根据合同规定所得的收入,除照章纳税外,都归个人所得。

3、业余兼职按省政府办公厅去政办发〔1988〕54号文件即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办理。

三、各级、各部门分管的科技项目、“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综示区”、科技推广、基地建设、山区综合开发、扶贫项目等,一般都要通过报纸、电台、信息发布会、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等进行公开招标。本地区、本部门、外地区、外部门及各种所有制的单位和科技人员都可投标。经过平等竞争,择优进行承包。

凡进行科技承包的项目,都要认真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目标、效益、措施、资金、物质条件、验收标准、方法,报酬及兑现方式,违约责任及风险处理办法等。承包合同由主管部门和当地科委进行技术鉴证,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证合同的兑现。

四、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为放活科技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可按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科综字0810号文件《关于发布<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云政发〔1988〕43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2、各级金融部门应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建立各项财务制度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搞好服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需具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到贫困县、边疆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承办集体企业,筹集资金有困难的,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可放宽到15%。仍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如企业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可向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申请贷款。给予优惠照顾。

3、新办的乡镇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符合集体企业条件的可按有关城乡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五、欢迎和鼓励省外的单位和科技人员来我省承包、创办、领办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上述单位和科技人员除享受本规定中其它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省外的单位或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科技开发企业、高技术新兴企业、外向型企业的,在选择地点、征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方便和优惠。

2、省外的单位或科技人员个人来我省创办科技开发企业、高技术新兴企业、外向型企业或承包亏损企业,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其中到贫困地区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3、省外的单位或科技人员来我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取得显著效益的,除按合同取得合法收益外,还可由受益单位给主要研究和推广人员一次性奖励;盈利大的,可采取分级累进计奖办法,新增纯利润达10万元,提取奖金1%,每增加10万元利润奖励递增1%,最高可达10%。

4、以省外科技力量为主获得的科技成果,可参加我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获奖的成果,可加发原奖金额30%的奖金。

5、省外科技人员自愿来我省长期工作如需要增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在我省专项流动指标内统一解决。被县以下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聘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落户、落粮。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工作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其子女就读高中、参加高考及录取,可按省劳动人事厅、省教育厅劳人才(1985)8号文件《关于组织省外专业人才智力支边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予以照顾,合同期超过5年,到边远一、二、三类地区工作的外省科技人员子女,在我省就读2年以上高中,报考我省高校,录取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根据各县资源情况和科技开发项目的需要,分期分批地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中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去担任科技副县长。

科技副县长负责全县的科技工作,具有相应的职权。以派出单位为技术后盾,成组配套地组织科技力量对所在县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偿科技承包和技术服务。科技副县长可兼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派出单位项目效益分配。具体推荐及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拟定。

七、对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离或辞职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和创办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需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及时予以评审;划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项流动指标,鼓励科技人员到急需科技力量的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发挥作用。具体办法按云职改办字(1988)26号文件《关于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中放活科技人员促进合理流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对支援农村、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在学历、资历、论文、外语等方面从宽掌握,从事科技承包或技术服务的时间可计算为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八、科技人员在进行科技承包和技术服务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验收审核后,可向主管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奖励。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省委、省政府关于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定给予重奖。对于在放活科技人员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将给予表彰奖励。

九、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人才、劳务市场,各级学会、协会,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等在放活科技人员中的媒介作用。这些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可依照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管理费。责成省科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加强对这些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逐步形成以昆明和中心城市为基地的全省配套的技术与智力扩散网络。

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规定精神不符,有碍放活科技人员的,应停止执行。对于已到农村、乡镇企业等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尚未办理手续的科技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为其补办手续。

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科委干部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