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正在沿着中央指出的方向前进。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的建立还有待于作出努力,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有相当一部分科技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没有搞活。为了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最近,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发展科技事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要进一步确立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标,推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逐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进入企业、长入经济,开发有云南特色、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国际、国内市场,加速传统产业、传统农业的技术改造,攻克重大技术难关,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为加快云南资源开发创造条件,使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出更大的步伐。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加快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如下规定,请与国务院的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技机构都要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各级科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推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经营管理者;在今、明两年内,逐步落实“四包一挂”合同(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技水平、科技后劲与收益分配挂钩),并监督、协助实施。

其它类型的科技机构,也要积极引进竞争机制,认真实行各种形式的科技承包责任制。

二、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长入经济。科研机构创办或联办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性开发的科技开发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属全民、集体性质的,经批准成立后,其技术性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交通能源基金,以后纳税有困难的,还可适当减免;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照章纳税;科研试验产品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新产品的税收规定办理;中试产品在批量生产前,暂免征产品税;属于商业活动的收,按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继续巩固、发展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优惠政策。

科技力量较强,对行业科技进步影响较大的科研机构,可牵头成立行业技术开发、服务中心,除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外,可承担科技规划、项目论证、协作攻关、成果评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为加强我省科研中间试验环节,各级科委和有关部门应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行或与合适的中小、乡镇企业,共同建设主要承担中试任务的工厂、车间、基地。这些工厂、车间、基地经省科委审批后可享受科技开发企业的待遇。

责成昆明市人民政府、省科委、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昆明科技开发区规划及其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外事归口省科委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我省科技外事管理细则,编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计划,监督检查计划、项目执行,负责全省对外科技保密工作。

在省的外事年度用汇计划中,每年划出不低于10%的科技外事用汇指标和额度,由省科委掌握,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

由省科委负责筹建省科技进出口公司,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科研产品及技术进出口权,经营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接受外贸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

四、疏通科技信贷渠道。省科委、省财政厅及省人民银行联合创办省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地、州、市也可创办类似机构。

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开发企业、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集资。

五、改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机构要通过科技开发、科技承包、科技服务等增加收入。一般科研机构的净收入在保证50%以上用于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增加职工的福利和奖金。科研机构的奖金税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技术开发所每减拨10%的事业费,可在此基础上再放宽零点三五个月基本工资。全部减完的,可放宽到八个月基本工资。超发部分,照章纳税。今后国家如有更优惠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办。技术开发科研机构一九九○年基本减完事业费。个别未减完的,不再返回原单位一半事业费。

目前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农业和社会公益科研机构,有创收能力的,应积极挖潜创收,逐步减拨事业费。其事业费减拨30%的,奖金税起征点放宽到六个月基本工资;减拨50%的,放宽到七个月基本工资;减拨70%的,放宽到八个月基本工资,并可享受事业费自立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的其它待遇,创收能力差的,经审定后,实行事业费和基本工资包干,其创收部分除提留40%的发展基金外,由单位自主分配。

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从一九八九年起,省里每年拿出二百万元设立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其中省财政拨款一百万元,省科委筹措一百万元。成立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重点支持我省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领域和项目。

七、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主管部门对科研机构实行间接管理,主要负责任命、聘任所长,掌握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督促检查方针政策落实,指导科研机构的改革,不要干涉科研机构内部具体事务。

科研所长是科研机构的最高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人,对科研机构全面负责。完成承包指标、实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所长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二至三倍;完成承包指标、减拨事业费达50%以上的,也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一至二倍;未完成承包指标或任期目标的,要扣减个人工资收入;确实不能胜任的,要免职、解聘。

科研机构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建立职工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所长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职工民主管理组织要支持改革,支持所长工作。

八、积极培育技术市场。各级、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机构,并从各方面予以扶持,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技术经营实体。各科研、教育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科技机构也可建立技术经营机构。

各级科委是同级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保证有关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责成省科委起草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实行。

九、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各级、各部门要把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与企业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依靠力量,主要承担本企业、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实施,参与引进项目的谈判、吸收、消化,结合企业、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已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的,应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增加设备、经费;未建立的,应积极建立,或争取合适的独立科研机构进入,也可与独立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联合关系。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和独立核算。在完成本企业科技任务的同时,可开展各种横向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其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和分配,可参照省里关于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成省体改委、省经委、省科委研究制定促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改变我省企业技术后进面貌。

十、理顺农业科研体系,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工作。在加强各地、州、市农科所的同时,要按照农业区划重点加强玉溪、昭通、红河、保山、西双版纲、大理、丽江等七个地、州农科所,在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接受省农科院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各有侧重、互相协调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

各地要按照加强县一级、强化乡一级、完善村一级的指导思想,力争在“七五”末期、“八五”初期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当前要抓紧建设商品粮、猪基地县推广、服务机构,集中力量,重点建设乡农技站,解决科技人员工作、生活用房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建立农业综合试验示范区是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深化综示区的范围和内容,改进综示区的管理工作,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村科技推广、服务工作也要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各级、各部门的星火计划、丰收计划、技术推广、山区开发、扶贫项目等,要以优惠条件公开招标,鼓励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并保证兑现承包合同。各级各类推广、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技术联产责任制,经营配套农用物资,逐步向技、农、贸相结合的技术经济实体过渡。

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切实把科技工作摆在经济建设的首位,必须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七五”期间,省和地、州、市、县都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工商行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事业,支持科技体制改革。

各级科委要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科研事业费、科研设备费、科研基本建设投资、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外事用汇。要严格预决算制度,实行公开招标和承包,切实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委、科干局负责解释。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