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四章 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盲人、聋哑人、截肢、截瘫、神经麻痹等伤残人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发挥专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四化做贡献。经办伤残人的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伤残公民,承认会章,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基层单位、街道推荐,在当地协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热心从事伤残人体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对本会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开展对伤残人康复的研究和有关技术的学习;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3.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审查经费开支等;

  4.修改章程。

  第四章 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和伤残人较多的市、县、基层单位,建立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设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各级伤残人体育协会,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体育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协会的指导。地方伤残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协会的职权是:

  1.选举协会的委员会和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2.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确定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协会可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九条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所需经费,由政府资助;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个人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由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作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组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原则,增加条款,也可拟订当地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