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持校办经济的发展,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含各级校办公司,校办零售商、饮、服、修和农、林、牧、副、渔各业),凡按规定补充教育经费的,在免交所得税、能交基金的基础上,一九九O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产品税。免征的税额,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增加企业后劲。

二、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与学校联办工业。从一九八八年起,联办补充教育经费的校办工业,在一九九O年底以前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联办工业所实现的利润,实行先补后分的原则。联办工业所实现利润按规定补充教育经费的,一九九O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和能交基金,并可用作职工福利事业。

三、凡校办工业实行承包、租赁,其实现利润按规定补充教育经费的,仍视为校办工业,并享受校办工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四、各级财政要通过多条渠道,建立校办经济发展基金。每年根据财力的可能,拨给校办企业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周转金,由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工商银行要把发展校办经济的资金列入计划,优先支持。

五、积极组织校办企业出口创汇,外贸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不失时机地采集山菜、药材,搞好土特产品的加工出口。凡组织出口创汇的校办企业和产品,享受有关出口创汇的优惠政策。

六、对原来从事教学工作,现在办厂(场)的教师,在提职、晋级、评定职称、住房分配、安排子女就业等方面,都应与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对提供信息、开发新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企业办得好,经济效益高,有突出贡献的校办企业厂(场)长、经理,可授予“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称号。

七、校办企业需要由市平衡能源、原材料的重点产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纳入各级指导性计划。各级物资、科技、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外贸、物价、商业、环保、卫生防疫、计量标准、农林等部门,对校办企业要予以支持和照顾。

八、三县、顺城区及所属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扶持农村学校办企业。有条件的,可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拨给学校土地、山场、河滩、水域等办农、林场。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校办林场。校办林场的采伐要独列入计划,优先设计,优先安排,要从育林基金中拨给校办林场一定数量的育林补助费。

九、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上城镇40%、农村50%补充教育经费。各县、区学校可根据校办企业收益多少,区别情况,在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补充教育经费部分,原则上按5:5比例掌握,即改善办学条件50%,教职工福利和奖励50%。校办企业留利部门,原则上按55:8:30:7的比例掌握,即生产发展基金55%,公益金8%,奖励基金30%,统筹基金7%。

十、要加强校办经济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校办经济领导小组,下设校办经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委,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统管全市校办经济工作。市、县、区教委、各校要有一名领导,乡教育办要有一名专职干部(相当于中心副校长)分管校办经济工作。对经营好、经济效益高、贡献大的校办企业厂(场)长、经理,可以享受主办学校副职同级干部的待遇。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