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住房的管理。城镇公有房屋及院落土地均属国家所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机关”)是市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的职能机关,对企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和市直管公房有检查督促管理房屋的业务指导权。产权单位应定期向房管机关报送有关房产资料。

  第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征用单位须事先将拆迁直管公房的资料(面积、图表)报房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 房管机关应对公有房屋的产权、产籍、产业加强管理,保持房产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产权

  第六条 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包括代管、托管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经租房等,要根据国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产权单位必须持产籍资料和有关证件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安庆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单位凡发生房屋买卖、转让、交换等产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应按规定从变更之日起一至三个月内向房管机关申请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 《安庆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是公有房屋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冒领。证件遗失的,须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方可向房管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章 买卖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房产交易机构是市房屋买卖的唯一合法管理机构,其它单位不得从事这项业务。

  第十条 产权单位自管公房买卖,须经市房管机关审批,由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在付清房款后须及时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安庆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因需要购买私有房屋,按《安庆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买卖:

  1、无合法产权证件的;

  2、有产权纠纷和租赁纠纷的;

  3、产权已向银行或债权人作抵押的;

  4、购买单位对住户未作安置的;

  5、国家划拨使用的。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交易价格,原则上按房屋质量、地点、层次、年限等因素由市房产交易机构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以买卖,哄抬价格。

  第四章 租赁

  第十三条 直管公房的租赁,由市房管机关与承租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租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承租人须凭租约居住直管公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须按月缴纳租金,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门可以查封或收回房屋:

  1、承租的房屋空闲达三个月以上的;

  2、承租人拒付租金达六个月的;

  3、承租人非市区户口的;

  4、承租人一户有两处住房的(含其配偶单位已安排的住房,不含子女分户)或有私房出租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需租用直管公房时,应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手续,不准私自转租。承租人如有正当理由,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须报经市房管部门批准。违者,酌情分别给予处理。

  第五章 修缮

  第十六条 市房管机关组织人员每年定期对直管公房进行检查,听取承租人意见和建议,负责做好房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保证房屋不倒不塌不漏。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的房屋及门窗设施,属自然损坏,由市房管部门负责修理;属承租人装修、粉饰的人为损坏,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的大、中修缮,承租人须给予配合,以保证安全施工,缩短工期。

  第十九条 产权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房屋,修缮费由各产权单位共同负担,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条 市房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房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