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