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现将《绵阳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绵阳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完善搬运装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以非机动车、人力、机械从事搬运装卸作业,(铁路委内装卸作业除外)向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搬运装卸业在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实行以国营、集体经济为主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合法经营合正当竞争。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运输行政管理职权,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作业装备及场所。搬运装卸机具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并有完善的管理、保养制度;

  (三)有健全的搬运装卸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健全的财务、统计制度;

  (五)有符合搬运装卸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经营搬运装卸的个体或联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搬运装卸技能。

  (三)熟悉并遵守搬运装卸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四)经营搬运作业的,必须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五具,且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 凡正住户口不在本市而又要求从事搬运装卸的城乡劳动者(外来务工劳动力),必须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务工证明。

  第八条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个体或联户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经营者持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县级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搬运装卸市场的需要,对其生产能力、经营条件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市级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方能发给《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单位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艺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由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按其注册从业人员发给《作业证》:非机动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人、畜力板架车〉按其核准车数发给车辆《营运汪》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九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与《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若需变更,须经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条 经营搬运装卸的单位、个体或联户,歇业、停业、合并、分离、迁移,应在三十天前向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运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缴销原发证件,同时向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经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个体或联户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办手续。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抢险、救灾、战备重点物资以及大宗物资以及大宗物资场站的搬运装卸管理,搞好组织协调,确保指令位、指导性计划的交成。

  第十三条 专业搬运装卸企业,要面向社会,为各行业服务,主要承担铁路货场,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大宗物质的搬运装卸业务,其他搬运装卸组织和个人,主要担负社会零散物资的搬运装卸业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划地为牢垄断货源,抬价刹价,居间盘剥,欺行霸市,抢装强运。

  第十五条 进驻企、事业单位长期担任物资搬运装卸的企业、个体或联户,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确保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

  第十六条 周工单位与务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原则,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经营搬运装卸业的单位、个体或联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法规制度,端正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文明生产,杜绝野蛮装卸。

  第十八条 搬运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作业标准。特殊工种和岗位的装卸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超重、超长、易爆、易燃、污染、剧毒等货物装卸作业,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搬运装卸的单位、个体或联户,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各项原始记录、台帐,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并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交纳运管费。

  第二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个体或联户,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费用结算凭证进行结算。否则,单位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交通局《绵市交发(1991)第51号》文件规定的运价标准和费目费率收取搬装作业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搬运装卸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搬运装卸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票据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个体或联户,要树立持证合法经营的思想,在运政管理机关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精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商务、质量等重大事故,承托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赔偿时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体或联户,由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比照交通部第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和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川交运(88)字第/52号文件规定处罚,所收罚款,全额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应由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公安、等部门处罚的移交上述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政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索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可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