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