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房产交易的管理,保护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房产市场管理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房产交易所是我市管理房产交易市场工作的职能部门。凡需进行房屋买卖的,双方须经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市房管监证部门监证,房屋的产权才能办理合法转移。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非法牟取暴利等活动。

  第三条 房屋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含土地使用证件)。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得出售。

  3.凡属法定继承人出售房屋,应持公证机关发的合法的继承权证书,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方能申请出售。

  4.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除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件,方能办理交易手续,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出售时,应提交原拨款单位同意的证件;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的房屋,还须提交所属中央、省、市、县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的证件,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房,卖方须具有房产开发资格审查证件,持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营业执照,并提交有关出售房屋的合法证件,经确认产权后方能出售;凡中外合资兴建的房屋需在港、澳出售的,先经市、县对外经济管理机关批准,到市、县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出售共有的或租出的房屋:如是出售共有房屋,卖方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是出售租出的房屋,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7.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有限产权的私房,需出售时,只准售给原补贴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按有关规定补足购建房款,以取得完全合法产权后,才准进入市场出售。

  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优惠价购买的房屋需出售时,按住房制度改革后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房屋交易:

  1.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产权的和未换新契证的。

  2.仍有典当、抵押等项权利未了结或产权纠纷未处理清楚的房屋。

  3.已被批准列为城市建设拆迁改造地段的房屋。

  4.税务未清的房屋。

  5.经市、县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交易可由市、县交易所或有合法证件的房产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协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但严禁进行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 房屋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同时应如实向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市、县房屋成交价格评估小组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确需购买的应经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买卖双方必须携带合法的身份证明(如户籍簿、身份证、工作证;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也可持身份证或护照。如已加入外籍的还应有国籍证件)到市、县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其中,卖方原则上由业主本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亲自办理。如业主本人不便,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但代理人须持有合法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内授权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证明。委托人在港、澳、台的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机关预约的律师认证;委托人在国外的,如系华侨、其授权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或代表机构认证;如已加入外国籍的,其授权的委托书,须先经居住所在国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2.买卖双方应如实填报《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并经各自所在单位(或街道办)加意见。

  3.双方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需到房产交易所审核登记或到公证机关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方能有效。

  4.当双方的合约及审批表经核实后,由交易所在被卖房屋地址张贴房屋交易通告,必要时,业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第九条 买卖双方应缴交下列税费:

  1.按房屋产价交6%的契税,全部由买方负责缴交。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2.按房产售价额1.5%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具体分摊是:买方出60%,卖方出40%。

  第十条 有关交易处罚条款:

  1.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私买和私卖房屋者,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缴金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利用房屋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除没收经纪人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所隐瞒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4.利用房屋交易行贿、受贿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以五百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本条各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由交易所裁定和处罚。如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房管部门接到申请复议后半月内应作出处理答复,如逾期不作出处理答复,即被视为申请复议有效。如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