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第三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保定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保定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负责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安排,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保障金的收缴管理等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坚持属地安排原则,要求就业的残疾人要到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接受培训和就业推荐,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合理配置。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残疾人子女,可优先在本单位安置。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并积极配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搞好残疾人就业中介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接收数中超过0.5人不足1人的部分按一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不计,但需按比例交纳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每年向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缴纳。

第八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县(市、区)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并填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和下年度录用残疾人就业计划,其中驻保的中央、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直单位在市残联劳动服务机构报表。

第九条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和管理。其它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属地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有关单位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对逾期部分每逾一日加收0.5‰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提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确需免缴、缓缴或减缴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和税收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