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集团公司、各类旅行社、各工商管理分局(所):

  根据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旅管[1995]118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精神,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旅游行业有关的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分社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须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我市部分旅行社现已在各区、镇设置的分社是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因此,对各有关旅行社原来已设置的分社,一律予以注销。如原来经营业绩较好,需延续其旅游代办业务的,可以改为申办旅游代办点(以下称“代办点”)或“营业处”。

  二、为适应我市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简便居民出境(国)旅游及国内旅游的报名手续,促进各旅行社旅游业务的开拓发展,市属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旅游代办点或营业处(具体按中旅局[1995]第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办)。

  三、“代办点”经市旅游局审批,并领取《中山市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点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代办点”不独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承办单位)原工商营业执照的兼营栏中,增加“代办旅游收客(报名)业务”经营项目。“代办点”必须持有《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开业经营。

  四、各区、镇工商分局(所)对过去未报市旅游部门审批,但已经领取有关经营旅游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含有照无证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非旅游企业兼营旅游业务及旅游咨询公司等),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分别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无《许可证》但已领取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包括旅行社的分社),由原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对非旅游企业兼营旅游的单位,凡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栏目有兼营旅游业务、旅游服务、旅游代理……等字样的,由各原工商登记主管机关通知其于1996年2月15日前到市旅游局补办申请手续。经市旅游局批准,予以办理工商年检。未获批准或逾期不补办申请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兼营旅游项目或变更登记手续。

  3、旅游咨询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归口市旅游局负责,申请单位凭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过去已设立的旅游咨询公司,由原工商登记机关通知其于1996年2月15日前到市旅游局办申请手续。凡不具备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粤旅管[1995]118号文件规定开办条件的,由所辖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五、旅游属特种行业,为了便于归口管理,凡有申报旅游名称企业的或在企业兼营项目中有旅游经营项目的,都先报市旅游局审批后,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中山市旅游局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中山市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点的管理,维护本地区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旅游局粤旅出(1994)067号文件和粤旅管[1995]05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市属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简便居民出(国)旅游及国内旅游的报名手续,促进各旅行社旅游业务的开拓发展,市属旅行社可根据本社的实际,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出境(国)旅游代办点及国内旅游代办点。(注:旅行社要设立出境(国)旅游代办点,必须具有出境(国)旅游业务经营权或代理权,并领取由省旅游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旅行社设立代办点必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给市旅游局审批:(1)申请报告;(2)委托协议书;(3)代办点场地使用证明书(或租赁协议书);(4)代办点负责人的招聘书、简历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身份证影印件;(5)代办点的管理规定(章程)。

  第三条 代办点的必备条件

  一、代办点必须由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承办经营。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承办代办点。

  二、代办点负责人必须具有旅行社工作经验,受聘于委托社;其工作人员必须受聘于代办点(有招聘证明书或劳动合同书)。

  三、有健全的代办旅游业务的规章制度,遵守旅游行业法规。

  第四条 代办点的名称格式

  市属各旅行社的代办点的名称格式统一为:中山×××旅行社+当地地名+出境、国内旅游代办点(二类社以下一律使用国内旅游代办点名称)。

  第五条 代办点的业务范围。

  出境(国)旅游代办点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受理委托社所委托的有关出境(国)旅游的代收及报名手续;国内旅游代办点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受理有关国内旅游的代收及报名手续。代办点不得自行直接组团旅游,不得超出所受理的范围经营其他旅游业务,违者按“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及“超范围经营”给予有关处罚。

  第六条 各代办点作为旅行社的委托代办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和委托社的管理和监督。旅行社对代办点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各代办点不得自行刊登旅游业务广告。其旅游业务广告及宣传单张、价目表,必须与委托社统一,并注明委托社的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报经委托社同意后才能发放。

  第八条 各代办点只能受理本市一家旅行社的委托,并要与委托社签订有关合同书(或协议书)。合同书中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业务范国、利益分配及结算方式和合同有效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代办点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各代办点必须每年参加由市旅游局组织的年度业务检查,按期填报业务年检报告书和有关统计报表。各代办点的年检业绩;将作为其续期承办代办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代办点必须经市旅游局审批设立,由市旅游局颁发行业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开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旅游管理有关法规的代办点,由市旅游局负责处罚。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停业整顿和撤销代办点等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并追究委托社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