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的标志和广告牌的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及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内各类标志和广告牌的管理;中山市规划部门负责“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各类标志和广告牌的管理。

  第三条 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牌。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招牌。

  禁止在桥梁、隧道、排水渠以及其他可能危害路产路权的地方设置广告牌。

  第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指路、厂(店)名、宣传、告示、地界等非商业性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内设置标志和广告牌的,必须经中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以及“不准建筑区”内设置各类标志或广告牌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广告内容必须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三)在中心城区内路段设置标志和广告牌的,还需经市规划部门审批;

  (四)向中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

  (五)办理其他应办手续。

  第六条 中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标志或广告牌的决定。准许设置的,应落实具体设置地点和方案,并发给《准设证》。

  第七条 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设置各类标志和广告牌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置。

  第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设置的广告牌,其设置期限为一年。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征得中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违者,按违章设置处理。

  第九条 公路、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以及“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原有不合规范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标志和广告牌,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限期清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公路及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设置标志和广告牌的,公路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广告牌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大方,符合公路及公路两侧“三化”(净化、绿化、美化)标准的规定。

  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干扰公路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设计的图案、颜色应与公路交通标志有严格区别。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应在广告牌正面右下角标注《准设证》编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用地”是指公路边沟(截水沟、路堤坡脚角)外缘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不准建筑区”按中府[1995]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牌,包括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地面或空间内采用立体、立面或平面的形式设置的各类平板式、灯箱式、电子显示板、霓虹灯、实物模型、墙壁、布幅等形式的广告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