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随着各项建设迅速发展,乱建、乱占、不合理开发影响河道堤围安全现象屡有发生,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确保水利达标建设成果,防治水害,必须进一步做好河道堤防和围内开发等各种建筑物的报审和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河道、堤防、围内水利的各种建筑及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凡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然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施工时,须将施工安排报告水利主管部门并经同意方可开工。施工期间,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竣工后,应经水利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水利主管机关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严格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堤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卖和占用,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水利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堤内外护堤地一般不准兴建建筑物(以下工程经水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可允许兴建:堤外码头的栈桥、泵站、水文观测或临时建筑物、堤内水利部门的防汛站及附属配套设施、水文测站房及跨河电缆设施)。

  护堤地范围:按中府[1984]145号文的规定执行,捍卫5万亩以上的中顺、五乡、文明、中珠、民三、张家边围的江海堤防应从设计标准的内、外坡脚算起,每侧30至50米为护堤地;捍卫万亩以上的三乡、横石、马新、大岑(中山堤段)、中下南、神湾、丰阜湖等围的堤防,应从设计标准的内、外坡脚算起,每侧20至30米为护堤地;捍卫万亩以下的堤防,应结合护堤和抢险的需要,每侧护堤地不少于10至20米。

  四、围内开发区建设、公路建设,都要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对利用和破坏的水利设施,其重建费或需新增补的水利设施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减少的涌容、田容所造成的水利大变化所增加的水利设施投入费用,要按照所占的面积均摊,落实到建设单位负责。

  五、围内禁止围垦河流,已围垦的应逐步退田还河,一律不予赔偿。

  六、以上凡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围内的开发区建设、公路建设等,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为违章建筑,水利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央、省、市现行水利法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者,水利主管机关可雇请机械(或人力)强行拆除,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报批文件的具体要求,按中央、省水利、计委、建委等部门要求执行。

  八、报批的各项建设所需费用,按省规定收取。

  九、为了加强水利部门对临河(临库)建筑物及穿堤、护堤建筑物的施工监理,有利于今后的管理,设计和施工任务应由市水利主管部门承担。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