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业会计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现就加强工业会计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必须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完善企业自称约束机制。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会计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会计监督体系。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会计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配备3-5名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会计管理人员,负责对所属企业财会人员的推荐、选拔、培养、处罚和罢免;负责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业绩考查;负责对企业会计工作审计和稽核;负责对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企业主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企业财务严重混乱的要负连连带责任。

  三、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严格财会人员资格审查,坚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下,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和法律知识道德教育。财会人员执业标准是:年销售额在300万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企业,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到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财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方可执业,并且每年都要通过一次执法执纪和业务水平考核评审,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四、工业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财政机关审核批复。没有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又未经同级财政机关审计的,不予批复决算,企业也不得向外提供未经审计的年度决算(统计工作需要的除外)。

  五、财会人员执业资格年审,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依法作处理,并取消执业资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建帐而未建或建帐帐目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增加)利润或增加(减少)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贯彻“两则”不认真,会计科目、帐簿、凭证、报表使用不当,成本核算方法不妥,造成会计核算错误的;

  (六)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各项管理制度不严密或贯彻执行不利,造成会计核算不真实的;

  (七)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对外投资等处理失误以及因乱挤乱摊成本,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八)财会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通同作弊的。

  六、处罚原则:企业会计工作不力、核算混乱或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或对坚持原则认真执法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视情节对企业直接领导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会计中介组织和主管部门出具假验资、假评估、假审计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会计人员执法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取消专业技术资格;对业务水平差的财务人员要取消执业资格。财会人员的执业资格被取消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会计工作;任何企业领导人无权任用无执业证书的会计人员上岗。

  七、企业财会主管人员要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八、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财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晋级、提取、报酬等方面优先考虑。要把贡献与政治待遇、社会地位挂钩,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财会人员要给予特殊嘉奖。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