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白山市贯彻实施〈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贯彻实施《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搞好技术进步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1996]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工业发展基金用于市属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重点开发项目,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技术进步。

第三条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凡经省、市经贸委审批的技改项目,到有关部门履行手续后,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年限提前2年。以1995年折旧率为基数,按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可逐年增提。增提折旧的费用,年终考核时应当视同实现利润。

第四条 对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将新增效益的所得税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偿还贷款。第五条 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改造企业,可由同级政府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可在3年内将新增效益的30%留给企业,作为财政对技改项目的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 市级以上工业企业均提取技术开发费。提取的比例,一般企业应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新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市工商银行应视资金状况逐年增加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信贷总量;市建行、中行、农行也应根据信贷承受能力划出一定规模,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各银行应当以1995年为基数,逐年增加10%以上。

第八条 市财政应当每年划拨100万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用于市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并视财力可能逐年有所增加,对按计划还本付息的企业,可按返还利息总额的30%给予奖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可与工业发展基金合并使用。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逐步建立技术中心,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创建技术中心。凡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仪器设备、试验装置、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开发投产的新产品3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技术中心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技术中心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3-5%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五)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于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继续给予优惠扶持;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市级新产品1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

第十一条 拓宽技改筹资渠道,坚持“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市场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的原则,积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允许外商在我市合资企业中控股;允许国外经济实体或大财团、大企业、大公司承包或租赁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和股权,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换得的资金继续用于技术改造。在吸引国外产业资本的同时,加强与国外各类投资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扩大合作,积极吸引国外金融资本;积极开展工作,利用外国政府借款。

第十二条 凡属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50%的前提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不占国家信贷规模的外资和内资改造现有企业,继续按照市政府浑政发[1988]60号文件规定,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搞好项目的审批管理。市经贸委应当与财政、银行部门一起控制好源头,在资金安排上应当集中力量保重点,优先安排省、市重点项目,防止资金分散使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凡未列入省、市技改计划的项目,财政、银行部门不得投入资金。企业法人必须对项目的成败负全责。所有的技改项目均须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明确奖罚,责任到人。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技改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应当事先征求市经贸委的意见,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更换负责人的,均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表彰、奖励技术改造有功的人员,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支付。对管理混乱,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项目,予以追究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坚决制止对技改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乱收费。凡未列入国家法定收费项目的,必须一律停止收费。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