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搞好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避免各建设单位各行其是和重复建设的现象,使小区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根据《泉州市城镇住房统一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泉政〔1995〕综296号)精神,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今后凡住宅小区内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外,还应交纳区内配套费(以下简称“小配套费”),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理顺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的关系。大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主次干道及给水、排水、桥涵、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及设施的建设。小配套费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内“三通一平”,区内的主次干道(宽15米以下)、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工程,区内进户前的电力、有线电视、电讯管线及配电设施(含场所)费用,区内管理中心(含居委会)、幼儿园、垃圾转运场(站)、公厕、停车场以及经批准的非生产营利性的公共建筑及其相应的征地费用。

  二、关于小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受委托单位或中标单位根据各小区应统一配套的项目、设计规模进行测算,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呈同级政府审批。

  三、关于小配套费收取办法及资金管理。凡未征地的建设项目,由土地部门代收;凡已征地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应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进行存储。该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小区配套建设。使用该资金时,由承建单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资金剩余部分上交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补充。

  四、区内配套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待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产权移交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管理。

  五、零星用地建设的小配套费,由建设主管部门据实研究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