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1995]第141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广播电视厅冀广管字[1997]34号《关于对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检查的通知》和衡水市广播电视局[1997]58号《关于落实省厅〈关于对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

  市广播电视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同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其费用由安装单位负责)。

  二、对单位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末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市国家安全局备案。

  三、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先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市国家安全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按规定购买、安装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申报单位报请市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检查合格或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后,在验收鉴定表上签署意见,最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和颁发收视许可证。无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而安装使用接收设施的,国家安全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个人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申请,其初审及技术安全检查等程序同第三条。

  五、对教育、教学单位设置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同级国家安全部门备案,市国家安全局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六、对违反《河北省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分别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各县市区政府在11月底前把贯彻省政府[1995]141号令的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