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