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监察部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将行政处分种类由八种改为六种。该《暂行条例》已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今后各级监察机关在惩戒工作中,如需要给予违纪人员行政处分,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