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6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局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征管科牵头,法规科、税政科、计财科、稽查局等部门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日常评审工作。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还有待完善,为此,市局决定先将实行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纳入首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本次评定只评选出A级纳税人(具体标准参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由于本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分局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注意加强与当地国税分局的协调联系。对国地税分局拟推荐为A级的共管户(国、地税部门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国、地税分局应分别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适用A级纳税人)的“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一栏加盖意见;对于纯属地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无须经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即只须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适用A级纳税人)的“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一栏加盖地税分局意见,无须加盖国税部门意见。各分局将纸质材料(国税发[2003]92号文件附件1、3)加具意见后,于4月23日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四、对于粤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的式样,根据省局要求,现对其内容补充如下:

  (一)“有效期限”统一为每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后的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如首次评定的有效期限统一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

  (二)纯地税管户的A级纳税人,牌匾落款为“XX市地方税务局”;

  (三)落款日期“二OO  年  月  日”改为“二OO  年  月”,首次评定统一按省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所属月份,即二OO四年四月。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