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国家、集体、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地产估价管理。

  第三条 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所设立的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评估业务工作。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1.房地产买卖、租赁、分割、赠与、交换;

  2.房地产纠纷仲裁、司法诉讼涉及房地产价格的;

  3.房地产抵押、典当;

  4.房地产作价入股;

  5.土地使用权进入二、三级市场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6.房地产继承、担保;

  7.企业兼并、分立、清算、联营、建联股份、破产等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经济活动;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

  9.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

  第五条 房地产评估应遵循公平、适法、最有效使用及评估时日原则,合理评估。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申请估价。由当事人填写,递交估价申请表,申请表中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法人代表)姓名、职业、地址;

  2.标的物名称、面积、座落;

  3.申请估价的理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申请表应附有标的物产权证明和有关图纸、资料等影印件。

  (二)估价受理。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后,确定相应评估人员。

  (三)现场勘估。评估人员制定评估方案,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查,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估好记录。

  (四)综合作业。评估人员根据标的物不同性质,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完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市房地产价格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评估、银行贷款及有关房地产税费、收费等的法定依据。

  第八条 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初审进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九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天内,向原评估单位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评估工作人员在估价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对违反估价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