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环境综合治理步伐,改变目前污染严重的状况,确保使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环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筹集的环境治理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工程基金)用途是:

  (一)用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环保项目单位发生偿债暂时困难时的临时垫付资金;

  (二)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不足时的周转或贴息。

  第三条 工程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排污费提留(70%/年);

  (三)向水泥、煤炭等生产企业征收;

  (四)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第四条 工程基金收取的范围和标准: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水泥生产、煤炭生产和非水泥生产的石灰石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环境治理工程基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水泥生产 5元/吨产品;

  (二)煤炭生产 1元/吨产品;

  (三)非水泥生产的石灰石开采 2元/吨产品。

  缴纳的工程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五条 工程基金由市、县(区)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市财政局设专户统一管理,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工程基金的使用办法:

  (一)用于亚行贷款环保项目:当项目单位遇到暂时困难,不能按时向亚行(国内转贷行)归还贷款本息时,可提出申请,经市计委会同环保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偿使用的原则,予以临时垫付,以保证国外贷款按期偿还和维护对外信誉。

  (二)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治理方案和资金使用报告、经市环保局会同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凡有偿使用工程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与市计委、环保局、财政局签定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使用基金的数额、有偿使用费、基金返还期限、担保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有偿使用的工程基金返还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另行报批。

  第八条 工程基金的有偿使用费、存款利息等全部收入均留作基金继续使用。

  第九条 凡应纳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缴纳。对不按规定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拒绝缴纳的,税务部门有权通知所在地银行直接划转。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工作,保证把这项资金征收好、管理好、使用好。

  第十条 建立工程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由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基金征收情况的报告。使用工程基金的单位,年终必须向市计委、环保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并由市计委、环保局分别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工程基金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由市计委、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