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河市罚没收入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日黑河市罚没收入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收入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称执罚机关及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包括赃物)的变价收入。

    罚没收入实行“总会计制”管理。即财政部门配备总会计、出纳员专门负责管理罚没收入解缴工作。

    第三条 取消各执罚机关及组织罚没收入帐户。各执罚机关及组织依法收职的罚没收入按有关科目直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置的“罚没收入待解户”。对罚没收入1000元以下的或边远的基层执罚机关及组织,可每15日上缴一次;罚没收入1000元以上(合1000元)的,应当日上缴,并按规定办理缴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违者,当地财政部门有权扣拨其单位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各级执罚机关及组织的罚没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执罚机关及组织所需办案经费补助由执罚机关及组织提出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予以拨付。

    第五条 各执罚机关及组织收缴罚没收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