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新余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作出决议和决定。

  为使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组织起草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审议被认为是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办,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发现不当的提出报告;

  (七)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组织对有关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九)检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十)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重要的代表建议和群众信访件,提出处理意见,推动代表建议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工作;

  (十二)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征求修改意见并上报;

  (十三)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有关事项。

  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各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有关议案,作出有关决定,提出有关报告,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五天前,将会议的日期、议题通知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四)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发表意见。

  (五)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要组织论证。

  (二)各专门委员会坚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原则,通过的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

  (三)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

  (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做专题工作汇报,回答提出的问题,陪同参加专题视察或调查研究工作。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

  (六)各专门委员会监督、支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报告,一般只写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求,也可将少数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八)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市直对口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交换文件资料,互通情况,提高审议、决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