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任免范围: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任免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五)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六)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八)决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提名程序

  (一)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代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名。

  (二)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代理市长人选由市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三)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人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代理院长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四)任免本级国家检察机关人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代理检察长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五)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该县、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再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的撤职案。撤销职务的议案和撤职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撤销职务的理由,提供有关材料。

  四、审议程序

  (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机关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7天将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未按时间要求报送的,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和本办法规定,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人员的具体事宜。在接到任免案后,负责审查报送的任免材料,必要时,可协同有关部门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情况进行了解,为主任会议审查任免案提供依据。

  (三)报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的内容、方式及要求按《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执行。

  (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同级副职人员应当到会,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提请任免的理由,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如果是审议撤销职务的议案和撤职案,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陈述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对多数组成人员有异议的人选,经主任会议提议,征得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缓表决。

  (七)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交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表决程序

  (一)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任职、撤职的表决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免职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二)表决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人由工作人员担任;

  2、通过表决方式;

  3、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数;

  4、进行表决。投票表决应先由监票人投票;

  5、表决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计票,作出记录,并签字,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

  (三)表决结束后,缺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再行表决。

  (四)任免案的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六、任免案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及相关单位,并予公布。通过的任命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落选的人员,如果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应当在一年以后。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如果要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应当在四个月以后,并须经充分考察,向常委会提出考察报告。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不再办理任命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和在职期间去世的,无须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职务相应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或迁出、调离本市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所担任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十、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没有变动的,无须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院长、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十二、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任命不能提前到职。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法律规定有任期的,在任期未满前,非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经依法履行免职手续后再行离职。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所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听取他们的述职,并进行评议,可以按法律规定提出质询案、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十四、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