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交易(招商)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交易(招商)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中外客商购买、兼并、租赁或参股、控股我市国有中小企业,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特制定或重申有关规定。

  一、出售方式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出售,转让全部产权;二是部分出售,转让部分产权,具体出售方式有:

  1、竞价出售。对资大于债、经营效果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合理确定底价,竞价售出全部或部分产权。

  2、零价出售。对资略大于债,经营困难的企业,将企业产权零价出售给购买方。对部分企业还可实行以承担原企业债务和安置职工为前提条件而获得企业现有产权的办法。

  3、租卖结合。对买方资金不足的,可通过租卖并举的办法,先租下企业经营权,再按缴费比例逐步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4、出售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出售价格确定

  1、出售产权的底价,由国资部门授权评估机构确定,交易价格按不同购买方式在底价确定基础上,给予优惠。

  2、出资人购买资产时不承担债务和安置职工的,按底价5%-10%予以优惠。

  3、出资人购买资产时不承担债务,只负责安置职工的,按底价10%-20%予以优惠。

  4、出资人承担债务,不安置职工的,按底价20%-30%优惠。

  5、出资人即承担债务,又安置职工的,按底价5O%-70%优惠。

  6、购买成套生产线、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按协议价格成竞价出售。

  7、购买企业产权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价款,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购买者,给予20%以上的优惠价,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1年内分期付清价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售价的50%,剩余资产用等额资产、有价证券抵押或财产担保。

  8、出资人购买企业也可因企制宜,一企一议。

  三、全业产权交易(招商)享有黑河市经济合作区政策

  黑河市经济合作区对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内联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减半征收4年(包括合作区采取的先征后返“免一减一”)。期满后,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饮服务等行业,接纳税额由财政返还25%对生产型企业,按纳税额由财政返还50%,对年出口达到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接纳税额由财政返还80%.

  2、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合作区财政按不超过企业已缴纳所得额30%幅度,酌情予以返还。

  3、利用“三废”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4、企业用所得利润在合作区投资兴建或扩建产品出口加工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由合作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在工业园区内兴办出口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优惠两年,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征收。

  6、对生产性企业,经合作区财政局批准,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可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

  7、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商品,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8、国内企业与合作区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合作,进口俄罗斯商品、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商品,享受国家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政策。

  9、国内企业与合作区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合作,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享受国家有关配额、许可证管理优惠政策,并由合作区边贸企业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10、中外客商可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享受当年商服用地30%、综合用地50%、工业用地80%的优惠。

  11、外商到合作区投资办企业,属于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通过财政返还可免交土地使用税3年,其他类型的企业可免交土地使用税2年。

  12、凡在合作区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的,免收合作区应收的各项建设收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13、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厂长(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

  四、其他政策

  1、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兼并、租赁、参股的,视情况分别给予本政策规定的优惠。

  2、原企业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边境小额贸易权的,变更后的企业继续享用;对没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边境小额贸易权的企业,其涉外事宜由市政府积极协调帮助解决。

  3、对变更后的新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凡能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市纪检委、监察局一律发给市重点保护企业铜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对购买企业的客商,市(县)两级国有中小企业出售办公室实行“一条龙”服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全部办完手续,具体由市(县)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采取控股、联合、兼并或租赁等方式经营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6、对全局有较强牵动力的资本运营企业和项目,视情况实行政策随着项目走,特事特议,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