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早日建成大庆中国名牌产品交易中心、大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庆建筑装饰材料商城(以下简称三大市场),丰富市场商品,扩大商品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市三大市场投资建设、经销产品、进行管理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建设三大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降低1至2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九折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10年内分期交付。

土地使用权受让期限可为年,期满还可以续约。

(二)独立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者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投资建设优惠政策:

(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

(二)工程施工期间,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水费、电费和水、电增容费。

(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

(四)出租房屋和室内柜台、摊位,10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五)经批准,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第六条 经销产品优惠政策:

(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办证费、工本费;办理肉品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申请刊载或者播放、广播广告,不超过5次免收广告费。

(二)机动车辆运输货物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特殊通行证,除严重违章外,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予以放行。

(三)用水、用电、取暖,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

(五)经营农副产品和新型建筑装饰材料,10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金融优惠政策:

(一)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

(二)向金融机构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尽快给予解决。

(三)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给予方便。

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增值税本市享有部分,5年内返还50%。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3年内返还本市享有部分的50%,其中:在场内设立经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所得税本市享有部分,5年内返还50%。

在本市建立名牌产品 (包括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分厂的,所得税本市享有部分,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部返还。

第九条 落户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申请,可以一次性为本人及其配偶和1名未婚子女落本市城市户口,并免收各种费用。

(二)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经申请,可为本人及其配偶和1名未婚子女办理临时户口,并免收治安管理费。

第十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调入或者聘请来工作的优秀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其中贡献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优先提供住房;经申请,可以为本人落本市城市户口。

第十一条 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投资者、经销者、管理者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样价格待遇。

第十二条 其他优惠政策:

尊重投资者、经销者、管理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199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成启动当日,关闭原农贸批发市场。对原农贸批发市场,或者按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或者由新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