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公布日期:1998-02-15施行日期:1998-02-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9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2-15
施行日期 1998-02-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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