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