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为了简化域外来丹投资项目的审批科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域外来丹投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和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除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税、不需国家和省平衡资金和原材料的,均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负责审批立项。

  第三条 外商单独投资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税或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归口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呈办文件抄送市招商办。

  第四条 国内投资者来丹开办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环境污染和土建工程建设施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上款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抄送市招商办。

  第五条 各县(市)、区利用外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利用国内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外税的,可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市招商办备案;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科或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归口办理审批手续,井将呈办文件抄送市招商办。

  第六条 除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外,按规定由市、县(市)、区负责审批的域外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当地招商管理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合同、章程的审批工作,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办理。

  第八条 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公审定制度。市招商办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项附审批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共同审定重大域外投资项目。联合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凡不需报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由市招商办履行审批手续“一章先行”、市规划部门放线后即可开工建设,其他手续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登门办理。

  一般域外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凭招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工作制度。各部门在办理域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公开办事程序,凡涉及本部门内部有关科(处)室和下属单位管理职能的,必须实行“一站式”审批,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一次办理完本部门的全部手续,能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不再进行项目评估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域外来丹投资项目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对域外来丹投资项目的“一条龙”服务。各级招商管理部门要从投资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服务。

  第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