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的票据管理工作,多数执收、执罚单位都能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是,也有一些单位,无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统一票据,有的自行印制票据,有的用白条收费、罚款,甚至有的个别执收、执罚工作人员收费、罚款不开票,将收费、罚款中饱私囊。这些现象的存在,为个别单位坐收坐支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提供了方便,使大量的财政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了财政资金管理的局部失控,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飞乱摊派,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优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意见》(衡发(1998)1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票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制订的《衡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票据管理办法》(衡预外票字(1997)第1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票据。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工作。票据领用必须坚决实行持《票据购领证》购领,由执收、执罚单位财务人员统一购领,统一核销。票据管理必须实行核旧领新制度,决不允许私自转让、印制票据,更不允许用白条收费、罚款。

  二、执收、执罚单位的票据由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各单位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按规定从上级单位领取票据的单位,在领取票据后,必须将票据交同级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加盖同级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的“票据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使用非财政统一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使用非财政统一票据进行收费、罚款的单位,一经查出,根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使用自制票据、打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的,一经查出,按《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三项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冀纪1998)6号)第三条第四款的有关精神,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外,对主管领导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

  将收费、罚款私分或购物变相私分的视同贪污。

  个人私分数额不足2000元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大过至撤销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收、执罚单位使用非财政统一票据进行收费、罚款的,被收、被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拒罚。已交纳收费或罚款的,可持收到的非财政统一票据到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举报,在经过稽查核实后,由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将被收、被罚的款项退还单位或个人。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对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执收、执罚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向其开具《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必须按《决定书》的金额和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非财政统一票据不得作为列支的原始凭证,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八、发现执收、执罚单位使用非财政统一票据收费、罚款,或用白条收费、罚款,或将收费、罚款中饱私囊等违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举报,经核实后,根据违规金额的数量,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全市公民对执收执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2067969,2025716.

  九、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每月对5-8个市直的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票据管理检查,对重点单位和群众反映大的单位,可随时进行检查。各县市区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也要对本县市区的执收、执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十、市政府对市直执收执罚单位的票据使用和各县市区的票据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