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凡在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交易,均应访入交易市场管理。

  第三条 丹东市建设委员会是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易市场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交易规则;

  (二)负责驻场管理部门及交易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监督场内交易行为:

  (三)负责入场交易各方的资格审查;

  (四)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办理下列事项:

  (一)建设工程的报建;

  (二)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招标、投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和定额测定;

  (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和备案;

  (五)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应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入场交易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招标发包工程,应持有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资金审计证明等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应持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投标证、项目经理投标证。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项目的指标发包应由具备招标发包资格的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招标发包前应持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和有关资料到驻交易市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工程项目投标承包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信息,向招标发包单位申请;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应在指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条 凡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和进场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