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改革进程,建立健全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产权变动和转产经营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因兼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租赁经营和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转产、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改革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和市城区各类企业改革中的地价评估立项、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准或初审以及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土地登记与发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属以下企业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企业改革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地价评估立项。申请地价评估立项时,应提交《地价评估立项申请表》、工商登记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鉴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地价评估立项申请后,由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省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土地估价结果应按规定的权限申请确认,在领取《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后生效。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手续时,评估机构应提交《地价评估确认呈报表》、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土地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企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然后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并履行有关用地手续。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改革的形式与内容;

  (三)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

  (四)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理由及有关问题。

  第七条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由企业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二)《土地估价报告》;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

  (五)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企业相关图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企业租赁经营或转产,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五)企业分立,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分立企业的;

  (六)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

  第十条 企业破产、企业出售、企业搬迁改造、企业解散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濒临破产的;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或评估确认地价核定的土地租金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并且出让金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法,一般应确定在三年内付清,其分期付款比例为: 第一年付5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20%.在土地出让金未缴足之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一般可定为二十年。

  对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可在一至三年内给予减免土地租金的照顾。

  土地租金标准一般应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对国家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企业,必须在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书》,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本规定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第十六条 企业改革后,已经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如需改变原土地用途或发生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当时的政策交足补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