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供地的市场调节比例,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是指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出让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招标拍卖前由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在此基础上,由计划、财政、建设、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招标拍卖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的用地计划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提前3 0天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出让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用途、开发程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拍卖底价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1、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投标并提交保证金;

  3、土地管理部门对标书进行评审,向中标者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4、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5、中标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参加竞买手续;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约定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组织拍卖:

  1、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出价(或加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受让人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五)受让人按规定期限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拥权。

  第十一条 所有竞买(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受让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受让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受让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以本规定办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有收受贿赂、泄露机密、玩忽职守、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