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湖各单位:

  《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扩大宣传。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证明制度。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到依法治市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推进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己任,积极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下列行为、事件、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六)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行为、事件、文书。

  下列行为、事件、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应当公证(一)国有企业的租赁、联营、兼并、产权出售及拍卖;

  (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把应当公证事项的公证作为重要依据,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应当公证而不申办公证,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督促当事人依法申办公证,自觉做到依法办事。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公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制定加强公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章可循,使公证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五、提高质量,热情服务。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坚持办证原则和办证程序,对应当输的公证事项,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方案,积极参与,搞好服务。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既要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又要充分考虑方便当事人,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