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专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专利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全国、全省和我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提高对专利工作在技术创新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一)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专利工作,有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迎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挑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主管科技、经济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财政、科技、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

  (二)各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建立或指定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管理好本辖区或本单位(部门)的专利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为实施技术创新提供高效、优质的专利服务。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

  广泛开展专利法规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宣传,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专利的良好氛围。要注重对企事业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专利法制教育和专利知识培训,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二、狠抓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市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专利的申请量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单位科技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促进全民技术创新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使我市专利申请量在短期内有较大的提高,以适应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五)加强科研中的专利工作。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在选项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论证。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文献信息检索报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计划中应当强调项目开发成功后要及时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专利的经费列入项目资金中,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和调整。

  (六)确立专利技术在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要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评价内容。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视同通过成果鉴定。申报列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拥有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立项。在绩效考评、成果鉴定、评审奖励、成果登记等各个环节,要把是否具有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七)采取激励、倾斜政策,使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当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审批组建省、市级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要将专利拥有量、专利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以及工作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八)自2000年起,每年从科技进步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择优扶持技术含量高、效益显著、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的专利申请,加快我市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

  (九)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从科研经费总额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用作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技术创新中专利信息搜集、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支出计入成本。

  三、强化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十)大力鼓励和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专利技术实施,使其迅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各级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国家、省和市内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中应当优先安排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十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专利技术开发和实施经费的投入。企事业单位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开支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知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作为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要落实专利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专利工作者,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专利信息,为技术创新和经营决策服务。

  (十三)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职务发明人及主要实施者,要依法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专利技术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股份30%的收益。采取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施的,应当从转让费或许可使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对于专利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以从专利实施获得之日起,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奖励为实施专利做出贡献的人员。

  由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职务发明专利成果的,应当从实施该专利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报酬。

  获奖(酬)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未能实施的,发明人可与该单位协商,自行组织实施。

  (十四)鼓励技术人员利用非职务发明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法制环境

  (十五)专利权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趋临近,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新闻单位,加大专利保护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

  (十六)各级政府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充实队伍,提高素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专利管理部门要运用各种手段,依法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制造、商品流通、广告宣传等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对违反专利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严加惩处。

  建立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级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利执法工作的领导、自觉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帮助专利管理部门解决执法中的实际困难,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

  (十八)专利管理部门要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及时有效地审结专利纠纷案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在经济权益方面的合理要求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信息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是主要为社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包括从事专利代理、专利咨询、专利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机构。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照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运作和管理。专利服务机构在专利服务中必须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专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市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十)要大力发展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实专利信息数据库,拓展网络布局。倡导并扶持各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的科研、生产实际,充分利用专利文献资源,建立本研究领域、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为研究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服务。

  (二十一)大力开展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人才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批适应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专利队伍,加强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专利信息利用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在特定领域、行业的专利预测、分析和专利战略的运用工作。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