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全市专利事业不断发展,加快技术创新的进程,更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重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属于本办法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专利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技术先进;

  3、易于实施且前景较好;

  4、效益显著;

  5、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重点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时效为当年度,即当年申请专利当年办理经费资助事宜;资助费用在当年科技进步基金中专项列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连云港市重点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报表;

  2、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已缴纳专利申请或代理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若为共同申请,须提供各方的证明文件,凡是证明文件不全,又无放弃者书面说明材料的,视为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全市重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申报、材料审查,并组织成立评审组半年一次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

  第八条 对确定资助的重点专利申请项目,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发文通知,申请人凭文件在一个月内到市科委专利事务所办理有关资助事宜,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申请资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违反诚实信用等行为的,除追回已资助经费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专利项目,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优先考虑。受到资助的重点专利申请项目,申报列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