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计委、财政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七台河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七台河市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报告》转批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七台河市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国办发[1999]7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有效地遏制国有粮食企业发生新的亏损,结合我市粮食企业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粮食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与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关系到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真正把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我市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扭亏增盈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以保证实施。同时,要定期全面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不能严格执行政策造成亏损的,是哪个部门的责任,就要追究哪个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根据年初制定的我市粮食企业扭亏幅度30%的扭亏目标,要层层分解到基层企业,并作为考核基层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同时,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不同企业的扭亏增盈实行分类指导,分线运行,对扭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发其工作热情和信心,对成功经验要分析总结并予以推广;对没完成扭亏增盈任务要追查原因,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对亏损大户进行剖析,从而有效地进行综合整顿,实行领导分片包点,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扭亏目标的责任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一是粮食购销企业中凡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购销企业要在收购淡季充分利用自身条件搞好服务性附营企业,如“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对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加工等,增加收入,但绝不可以违规操作。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人员下岗分流力度,加大“托管”力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三是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调整结构,转变机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四是严格执行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9]11号和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售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各企业要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促销的积极性,企业领导要科学决策,搞好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五是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进一步加大清收欠款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工作力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广泛推选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点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严格控制。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制度规定,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回笼有销售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购销企业的短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得率。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和银企关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办法,要防止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需要的经营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二)有关商业银行要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三)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处理;对于陈化的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未经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处理。对陈化议价粮油,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定价销售处理或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销售,形成的差价亏损计入商品削价损失,由顺价销售的利润抵补。目前陈化粮销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防止流入粮食市场。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四、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市财政部门务必千方百计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地方政府总额包干。在包干过程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不变,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补贴。补贴款和地方自筹配套资金要按季均衡拨付到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要及时足额到位。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办法,制定奖励促销措施,支持企业扭亏增盈,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粮油税收政策,根据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98号),财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19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