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了规范各旅游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国内旅游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国内旅游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内旅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计价费[1997]248号《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有权部门核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从事国内旅游服务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旅游服务,是指为国内旅游者安排的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或为国内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第四条 国内旅游服务收费费率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制定,各旅游经营者按定价原则自主制定国内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国内旅游服务收费的制定原则:依据旅游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六条 国内旅游服务收费由旅游服务成本、综合服务费及保险费组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自主对收费标准实行上下浮动。

  计算公式为:旅游服务收费=旅游服务成本×(1+综合服务费率)×(1+浮动幅度)+保险费1.旅游服务成本:由旅游交通费、各项代办费用、导游陪同费组成。

  (一)旅游交通费: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或代办接、送、游服务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各项代办费用: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时所发生的实际代收代付的费用,如住宿费、餐费、门票费(游船费)、停车费等。

  (三)导游陪同费由导游员的工资及补贴和交通费(包车除外)住宿费、门票等直接发生的费用组成。

  导游员日工资及补贴×旅游天数+交通费(包车除外)+住宿费+门票导游陪同费=[导游员日工资及补贴×旅游天数+交通费(包车除外)+住宿费+门票]/实际出团人数2.综合服务费:是指各旅游经营者正常经营的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综合服务费率为: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下的(含10人)20%(其中飞机交通费按5%计算);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10%(其中飞机交通费按2.5%计算); 各旅游经营者可根据所提供的项目和服务质量在以上费率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3.浮动幅度:为±20%.

  4.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费,并向受保者提供具有法律效益的保单。不能提交保单的不得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各旅游经营者在组织国内旅游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作出下列明确的规定:

  1.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旅游景点门票及各景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

  2.违约责任;旅游过程中,如导游需增加游览内容并加收任何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否则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将游览路线、游途时间、游览景点、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公布,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 旅游者因故申请退车、船、机票,旅游经营者可收取退票费,退票费标准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旅行团的行程、人数、报价等已获地接社确认的情况下退票,则视作违约行为,因退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经营者的管理监督。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