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优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业经二000年九月十四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优抚保障资金管理,避免优抚保障资金的挪用和流失,使优抚保障资金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国办发[1998]7号文件《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抚保障资金是为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而储蓄积累的资金,其来源主要是优抚事业费中的自然减员经费、社会捐赠和赞助资金。

  第三条 优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存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采取专项审批、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须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优抚保障金拨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成立管理小组负责优抚保障金的管理、发放。此项资金的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城区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情况进行一次核定。据此,将减员经费划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五条 优抚保障资金主要解决特困优抚对象突发性、特殊性、应急性困难。

  第六条 使用优抚保障资金按照本人申请、街道证实、区民政局审核呈报、市民政局优抚保障资金领导小组议定审批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优抚保障资金。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