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中心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城市中心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心广场的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的完好,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集休闲、娱乐、观赏为一体的文化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中心广场管理范围:东至广场东路西侧人行道,南至桃北路北侧人行道;西至儿童公园东围墙顺延至北大街工商银行东侧人行道;北至北大街南侧人行道。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城市中心广场的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保护、环境绿化、卫生清洁、游览秩序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广场内违反有关市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

  第六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惑众闹事;

  (二)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

  (三)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故意损毁喷水设施、照明设施、公告牌、雕塑、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五)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穿行绿篱,践踏绿地、花坛;

  (二)攀摇、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籽;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向喷水池内乱掷杂物或污物。

  违反前款规定,由广场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第八条 广场内严禁下列影响广场道路畅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擅自进入、停放;

  (二)在硬化地面溜旱冰、滑滑板、踢足球或进行其他有损地面的运动;

  (三)放风筝或其他飞行器;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五)携犬等宠物进入;

  (六)随地躺卧、露宿;

  (七)在喷泉设施中洗澡、洗漱、洗涤物品。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广场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其他规定的, 由广场管理人员及时劝阻或者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第九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得广场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张贴、张挂宣传品;

  (三)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四)其他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广场管理部门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第十条 城市中心广场所有出入口前开阔地段、周边人行横道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中心广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由广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中心广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